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
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圆满完成各项创城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扣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为重点,坚持“主攻弱项、突破难点、同步提升”的工作思路,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合力攻坚、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切实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圆满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
二、整治重点
(一)加大破损道路及路沿石的维护维修力度。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要建设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道路路面发现破损、坑洼不平及路沿石歪斜等问题要及时修复,做到路面平坦,无积水、无坑洼,路沿石整齐划一。人行道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及时将其取出,整理垫层后重新铺装面层,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沉陷、破碎损坏的,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树池出现断裂、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树池边石、树箅子的安装、维修要按原边石、原树箅子规格、形状进行维修,并保持平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二)开展井盖、井篦等设施集中排查整治。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类井盖,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井盖与基座连接应紧密、稳固,在车辆反复碾压的情况下不震响、不跳动、不变形、不破碎。推广使用具有防盗窃、防坠落、防移位的井盖设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现有不具备“三防”功能的井盖,产权单位应制定更新、改造计划。要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城市道路及人行道井盖凹凸不平、井篦破损、排水管道堵塞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井盖设施产权单位
(三)开展路灯集中排查整治。加强道路、桥梁路灯设施日常管理,做到路灯灯杆不倾斜,不缺失;路灯灯具完好,照明正常;路灯灯罩完好,无破碎和裂纹,保持灯罩的透光性。配电箱体保持完整无缺、不渗水,配电器仪表完好,指示要正确,灯杆线路检查门不脱落,不缺失。路灯检查井盖无高出路面、松动、破损、丢失等安全隐患。照明线路无老化、残损、悬挂、脱落。对城区道路、桥梁所有路灯、装饰灯及照明灯实行每日检查、随时维修,对灯杆、灯具进行清洁、复新,确保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不低于99%。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强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按照“增绿、扩量、提质、升档”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带养护管理,重点对死树、枯枝、树挂、垃圾、超高土、破碎树箅进行清理,对缺株断垄、病害苗木进行更换补植,对绿化植物进行整形修剪、冲洗,及时更换缺失的草坪和绿篱,确保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植株疏密得当,植物群落稳定,层次丰富;花坛、花带整齐美观,无残缺;草坪、地被植物整齐一致,无裸露地面现象。确保达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的要求。严肃查处未经审批违法占用绿地、擅自移动破坏城市绿化植物的行为,确保无毁绿和被侵占现象。城市公园及绿地要保持园容整洁,无树挂等污染物和杂物,无乱停、乱拉、乱倒等现象;景观水面洁净,无漂浮垃圾。园林设施要完好。园林建筑整洁,无乱刻、乱贴现象;栏杆、标识系统等园林设施保护完好无损;园路平整,无障碍设施运转正常并发挥其功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及时清除树挂等污染物;重点广场道路和绿地内的垃圾和绿化废弃物日产日清,全日保洁,其他区域24小时内清理干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五)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实施道路保洁标准化分级管理,推行“6+1”机械化作业模式,严守18小时保洁工作制,做到时间区域叠加、科学穿插布控、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季节变化,落实道路洒水及喷雾保洁标准,确保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路见本色、道路整体、排水箅及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废弃物和积水等。加大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环卫设施设置应位置合理,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箱体及周围地面应无污物、无积尘、无乱贴乱画。商业、金融业街区的废物箱应每日清洗,做到随脏随擦,及时清除废物箱外散落垃圾。生活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居民投放及装卸。垃圾中转站设置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确保无散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公厕建设管理达到二类及其以上标准,公共厕所应设置清晰鲜明的导向标识牌,每座公厕的导向标识牌应不少于2块,导向标识应设置在室外距公厕50—200米的位置。公共厕所有无障碍设施的,应设有含无障碍设施导向标识牌。公共厕所保洁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无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六)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标准统一,标线、标识清晰明确。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车辆停放整齐划一,不得有占压盲道及随意停车现象,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各产权单位
(七)开展广告、牌匾及停车站亭集中整治。按照“减量、规范、美观、亮化”的原则,结合“城市家具”规划建设,严肃查处擅自设置、超期、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的广告招牌,对设施陈旧锈蚀、画面严重破损的广告招牌,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对占道摆放的各类标牌、宣传品、LED灯箱进行彻底清理。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裸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和谐。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名家题词除外。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破损玻璃要及时更换。加大对城区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上乱贴乱画、擅自设置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力度,并严肃查处乱贴乱画及乱发小广告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城市管理局
(八)加大建筑工地建筑围挡整治力度。施工现场要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严禁使用高大广告牌等形式进行围挡。围挡应整洁美观、安全牢固,无破损和乱涂乱画等不文明现象。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临街工地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主要路段、生活密集区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靠近围挡堆放物品的,其高度不宜超过围挡顶部。对建筑工地、待建工地等陈旧破损、设置不规范的围挡要及时更换。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两侧相关产权单位、沿街商铺要根据创城要求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并在公园、广场、绿地利用电子屏、户外广告、灯箱、路牌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做到抬眼可见、举足即观。公益广告设置整洁、美观、安全,管理维护及时。公益广告展示面积要占围挡面积的1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济宁日报社、各产权单位
(九)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抛撒集中整治。严格按照“抓两头控中间”的工作思路,狠抓建筑工地源头治理,确保工地落实出入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配备、摄像头安装、渣土堆放和裸露地面覆盖等现场管理规定;确保建筑垃圾运输定时、定线、定量,并按要求倾倒;渣土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密闭,外观醒目,标识清晰;应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秩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无渣土运输许可证、不符合车辆密闭装载要求的运输渣土车辆,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建筑渣土运输带泥上路、恶意倾倒、污染道路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减少建筑渣土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十)开展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采取定人定岗、高峰守点与徒步巡查相结合、错时执法、延时执法等措施,大力整治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及可视范围内的无照经营和各类市场外溢、流动商贩,确保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现象。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现象,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确保周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产权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4月28日至4月30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行层层动员发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问题台帐和销号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大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引导沿街业主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中来。
(二)集中整治、攻坚克难阶段(2017年5月1日至5月20日)。严格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突出重点路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整治项目,集中优势兵力,抓紧时间,加快节奏,全面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
(三)巩固提高、常态长效阶段(2017年5月21日至6月底)。各部门、单位要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创城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全力以赴开展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全员参战,实行一线工作法,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切实落实好各项整治任务,做到工作部署有序、方案制定细致,工作推进有效。
(二)对照标准,强化措施。每项整治任务都要严格按照我市导则、图集、工法要求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创城标准及整治方案,强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时限,挂图作战,倒排工期,依据各自工作实际,对照时间节点,找准工作重点,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把创城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区域、每一个路段、每一个部位。对每一项整治任务要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包时间、包质量、包达标,确保整治效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要求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攻势,做到宣传到哪里,整治就到哪里,宣传一条街,整治一条街,规范一条街,用长效机制管理一条街,让市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现创城工作由“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变。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到守土有责,按照承担的任务开展工作,坚决杜绝上推下卸、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现象。为确保整治成果,将采取日常巡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督促尽快整改落实,确保整治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